
(經2018年9月1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Internal Control縮寫為:GEIIC。
第二條 本會是大中型企業以及其他有志于推動內部控制規范發展的機構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倡導“講誠信、強內控、反舞弊”,合力構建廉潔商業社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組織開展服務、促進、交流、研究、推廣、宣傳、咨詢和培訓,促進組織可持續發展和從業人員素質提升,推進社會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144-152號海景中心西塔三層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應用指引的精神,促進企業實施內部控制規范和標準,降低組織舞弊風險。
(二)宣傳、推廣和普及行業知識,在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書籍等,辦好本會會刊及本會網站;組織咨詢服務、人才交流、會展活動。
(三)組織開展理論和實務研究,提供技術支持;總結、交流和推廣工作經驗;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規范內部控制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內部控制及審計科學發展。
(四)培訓企業發展所需要的人才。組織業務培訓,建立職業道德準則和開展后續教育,推動專業資格認證工作,提升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稽查、企業反舞弊及廉正建設等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五)促進會員企業建立誠信檔案,拒招錄不誠信人員,不接納不誠信單位和個人,提高不誠信行為社會成本。
(六)受理審批和管理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提供內部控制咨詢、風險管理和反舞弊調查等中介服務;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業內、外部關系。
(八)開展國內、國際及港澳臺交往活動,促進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反舞弊調查等領域的合作。
(九)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促進社會和諧與經濟建設,為國家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單位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愿意履行會員義務;
(三)從事內部控制或企業反舞弊或內部審計等相關活動的機構;
(四)積極支持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事業發展。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愿,愿意履行會員義務;
(三)五年以上從事內部控制,或企業反舞弊,或內部審計等相關活動的管理經驗;
(四)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職稱或同級別技術資格;
(五)積極支持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事業發展,公眾形象良好;
(六)由兩名現任常務理事推薦。
第十一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書刊、報告、資料、網站等資訊服務;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
(三)積極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撰寫學術論文和工作經驗材料,主動反映有關情況或提出建議;
(四)維護本會形象和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交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二十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八)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15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代表。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 單位會員的代表由該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擔任本會職務的,一并調整,并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表決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或監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或監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提議時。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九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的職權,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并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根據需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本人參加,履行常務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業內有較大影響,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一條 需要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二)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行使第四十條職權。
第四十四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并形成決議,并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范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形成決議。
第五十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務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資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副會長單位以上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個人會員100元/人。
非營利性組織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免交會費。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九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二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五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本會黨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
第六十六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支部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本會黨支部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本會黨支部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七條 本會黨支部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本會黨支部書記參與理事會決策,并代表黨組織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十八條 本會為黨支部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黨支部配置專職人員負責黨務工作,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日常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1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